拉卡拉原股东严琳遭深交所公开谴责处分。7月27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严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经查明,严琳作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5 月 27 日,拉卡拉披露《关于首发前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称,严琳通过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途径取得了首发前股东陈江涛持有的 500 万股拉卡拉股份,并已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根据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4.10 条的规定,严琳应当遵守陈江涛在拉卡拉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根据拉卡拉披露的《招股说明书》,股东陈江涛公开承诺:1.在其所持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拉卡拉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其在拉卡拉上市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25%;2.其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拉卡拉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拉卡拉,并由拉卡拉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2022 年 5 月 20 日,拉卡拉披露《关于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情况说明及致歉公告》称,严琳于2022 年 4 月 25 日至 2022年 5 月 10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其持有的全部 500 万股拉卡拉股份,减持均价为 18.10 元/股。严琳未能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减持前预披露等承诺。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严琳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严琳的主要申辩理由为:
一是上市公司及法院均未明确告知 其应当遵守陈江涛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限售期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不超过 25%及预披露的承诺。
二是陈江涛是以持股 5%以上股东身份作出承诺,但其在买入股份时陈江涛持股比例已低于5%,且其买入股份也未达到 5%,其没有义务遵守陈江涛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三是其作为普通投资者,不熟悉相关规则。
四是就康华生物原股东周蓉、拉卡拉股东陈江涛前期违反承诺减持股份的行为,深交所仅给予了通报批评的处分。
不过,深交所对其提出的申辩理由并未采纳。最终,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严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此前,严琳因违反承诺减持股份而致歉。
拉卡拉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收到股东严琳女士出具的《关于误操作减持股份的致歉信及情况说明》。
拉卡拉方面称,严琳女士违反承诺减持的原因,主要是其对交易规则的不熟悉,不清楚解禁后的股权虽然是解禁状态但不一定是能卖的,加上因个人债务需要紧急筹集资金,只依据其办理解禁数量及证券账户实际可卖数量进行了操作,其卖出的资金除了扣税以外,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拉卡拉透露,严琳女士经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在交易所规则许可的条件下买回部分卖出的拉卡拉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