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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董事长将被罚

作者:银联POS中心 发布时间:2024-08-16 17:48:32点击:
早已宣布不再从事支付业务的亚联发展,却又因支付而将被罚。


昨日晚间,开店宝原母公司亚联发展公告,因开店宝存会计处理不当等问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4年8月2日,亚联发展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于亚联发展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开店宝相关事项导致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拟对亚联发展、王永彬、陈道军进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王永彬同时是亚联发展和开店宝的董事长


早在2016年,亚联发展还是“键桥通讯”得时候,曾以9.45亿元收购上海即富(现开店宝科技)45%股权,彼时上海即富100%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约为21亿元。


通过上述收购,亚联发展得以曲线入主持牌支付机构开店宝支付。
不过后来,亚联发展公司原持有的开店宝科技45%股权于2022年11月25日完成司法拍卖并成交。
去年10月,亚联发展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不再从事第三方支付相关业务。
亚联发展披露股票交易异动公告,公司原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及商户经营服务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目前公司已不再从事第三方支付相关业务。
财报显示,亚联发展已经从一家以支付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转型为智慧专网与农牧领域。智慧专网方面,持续发力智慧电网、智慧交通,促进所服务行业数字化、智慧化水平的提升;农牧领域方面,主要从事农产品贸易及仓储服务业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亚联发展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亚联发展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商返现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虚减营业成本 13,714,256.57 元、虚增预付账款 13,714,256.57 元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店宝”)系纳入亚联发展 2021 年合并报表的非同一控制子公司,亚联发展持股比例 45%。

开店宝与合作方联合推出市场活动,将收到的系统接入费、机具激活奖励以返现的形式返给服务商。每月记账时,开店宝以当月开户情况作为预估数计提自身成本,待开店宝与合作方进行数据核对并完成结算单确认后,开店宝将本应由合作方承担的返现进行账务处理,冲减开店宝主营业务成本。

2021 年,开店宝在核算服务商返现业务时出现错误,将 2020 年底已经冲减的 2019 年12 月至 2020 年 11 月返现给代理商的资金,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再次进行了冲减,从而导致 2021 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13,714,256.57 元,多确认预付账款 13,714,256.57 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成本13,714,256.57元、虚增预付账款 13,714,256.57 元。

(二)开店宝资金调节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虚减营业成本 7,111,150.00 元、应付账款 7,111,150.00 元

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董事长将被罚(图1)

开店宝在日常经营中对服务商的层级进行业务设定,在下级服务商分润提现时,以收取提现服务费和提现手续费的形式扣减部分下级服务商的分润金额,将该扣减费用划转到上级服务商。开店宝在调整代付代收开 P0S、开店云、U 米系三个项目组服务商分润资金时,未考虑该扣减费用需给到上级服务商,未补计提成本,导致 2021 年分别少确认 1,425,004.35 元、1,608,668.75 元和 4,077,476.90元主营业务成本和应付账款,合计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7,111,150.00 元、应付账款 7,111,150.00 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成本 7,111,150.00元、应付账款 7,111,150.00 元。

(三)开店宝子公司错误清理三年以上不需支付的应付账款,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虚减应付账款 8,278,844.67 元、营业成本 8,278,844.67 元

浙江即富金融数据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即富”)系开店宝的全资子公司。在浙江即富与代理商业务协议约定中,服务商承诺,如服务商连续 6 个月未能拓展新用户的,则协议自前述六个月期满时自动终止,浙江即富暂停向服务商支付推广服务费。浙江即富基于与代理商的协议约定以及相关应付款项支付请求权已过三年民事诉讼追溯时效的情况,对三年以上不需支付的应付账款进行了错误清理,由于上述款项未计入营业外收入,导致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应付账款 8,278,844.67 元。浙江即富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应付账款8,278,844.67元、营业成本 8,278,844.67 元。

(四)开店宝银联清算款差异调整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虚减营业收入 3,178,768.52 元、营业成本 3,369,494.63 元、应交税费 190,726.11 元

开店宝会计核算时,“应付待清算款”科目既核算银联收入项又核算银联成本项,同时,该科目还核算 T0 垫资成本。开店宝 2018 年1 月至 2019 年 4 月计提的 T0 垫资成本和实际支付垫资成本差异 1,421,614.45 元,2019 年 1 月至 2021年 6 月账面应付待清算款和实际待清算资金历史性差异 1,947,880.18 元,两笔差异合计 3,369,494.63 元。2021 年,开店宝对“应付待清算款”科目进行调整,将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上述两笔差异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导致 2021 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3,178,768.52 元、主营业务成本 3,369,494.63 元、应交税费190,726.11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收入3,178,768.52元、营业成本 3,369,494.63 元、应交税费 190,726.11 元。

(五)开店宝手续费返还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虚减营业收入 33,619,560.65 元、营业成本 35,636,734.29 元、应交税费 2,017,173.64 元

开店宝为激励商户,补贴商户端手续费,将来源于商户的收入,反向补贴给商户。开店宝全资子公司莆田即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即匠”)是开店宝手续费返还代付主体,开店宝向莆田即匠拨付资金,莆田即匠向下游公司发放资金。开店宝将拨付给莆田即匠的款项计入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成本,导致 2021 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33,619,560.65 元、主营业务成本 35,636,734.29元、应交税费 2,017,173.64 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收入33,619,560.65 元、营业成本 35,636,734.29 元、应交税费 2,017,173.64 元。

(六)开店宝未根据结算单调整主营业务成本,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虚减营业成本 1,999,201.36 元、应付账款 1,999,201.36 元

开店宝在确定每月主营业务成本时,根据当月实际交易量和各产品的前期收益率,预估当月成本,待与项目方完成结算单确认后再按照结算单数据进行调整。开店宝在 2021 年年报出具前未能获取到纸质盖章版结算单,未按经确认的纸质结算单调整暂估的主营业务成本,导致 2021 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应付账款1,999,201.36 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成本 1,999,201.36元、应付账款 1,999,201.36 元。

综上,开店宝 2021 年度少记营业成本 70,109,681.52 元、营业收入36,798,329.17 元、应付账款 17,389,196.03 元、应交税费 2,207,899.75 元,多记预付账款 13,714,256.57 元。开店宝上述事项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利润总额 33,311,352.3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12.33%;虚增净资产 33,311,352.35 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 81.39%。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此外,2022 年 8 月 31 日,亚联发展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中表明,经对 2021 年年度数据整理分析,发现 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差错,亚联发展主动对 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应付账款、预付账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多个会计科目进行了更正,其中自认调减利润总额 3,331.14 万元,利润总额差错金额占比 12.33%;调减净资产 3,331.14 万元,净资产差错金额占比81.39%。

我局认为,亚联发展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亚联发展的上述违法行为,亚联发展董事长王永彬、财务总监陈道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永彬负责亚联发展的全面工作,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应负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陈道军组织、直接参与亚联发展2021 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王永彬、陈道军在亚联发展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亚联发展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负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王永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陈道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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