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第四方支付平台”被非法应用
作者:银联POS机中心 发布时间:2024-06-21 17:28:22点击:
谈起“第四方支付”这一概念,很多人都很陌生,实际上它早已融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无论是商铺收银处摆放的扫码盒,还是小程序结算页面的动态聚合码,很多是第四方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服务。第四方支付又称为聚合支付,是指通过聚合相关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电信运营商等多种支付工具进行的新型支付方式。第四方支付平台介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其他支付机构和终端用户之间,通过整合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渠道,实现了支付通道资源的优势互补。近期,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第四方支付的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朝阳区等地,在未获得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接口,搭建支付结算平台,架设聚合支付通道,利用其开设的某公司等空壳公司账户,非法为赌博网站等客户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牟利,结算金额为人民币290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2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成立的涉案公司主要从事非法第四方支付业务,并以此为主要业务,从事资金二次清算,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同时被告人明知对接的非法网站系赌博平台,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对被告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判处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北京三中院依法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第四方支付,随着移动支付的迅速发展繁衍而生,具有灵活性、便捷性。但是由于其缺乏严格的监管机制,一些不法分子将第四方支付非法用于从事网络黑灰产业洗钱等。这类行为根据具体的情况不同,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故第四方支付平台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获取相关支付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从事支付业务。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聚合支付被严格定位于“收单外包机构”,其中规定“收单机构不得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因此,第四方支付平台一旦越过规定的红线从事上述业务,即变成非法平台。加强第四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和治理刻不容缓。作为第四方支付平台,也要约束自身行为,未获得相关经营资质或许可,不得开展相关业务;应当自觉遵守反洗钱和商户资质审核义务;应当遵守监管政策,建立合法合规的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