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行政判决书(《伊某、甲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通联支付”)因系统错误,发生错付。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03民终353号】显示,2021年4月10日,伊某某申请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并签订保全业务办理凭证。该保全业务办理凭证显示共涉及三份不同的合同,第一份保险合同清算后退保金额为64611元;第二份保险合同清算后退保金额为0元;第三份保险合同清算后退保金额为2620.15元。
2021年4月10日,甲公司委托的通联支付机构向伊某某支付5244.82元。2021年4月11日,甲公司委托通联支付机构支付伊某某64611元,业务类型为保险给付金。甲公司对此称,因批量代付系统错误,将应支付伊某某的2620.15元错误支付成5244.82元,多支付2624.67元,故提起本案诉讼。
不过,伊某某称其所签的保全业务办理凭证上标明“本凭证所展示的应收及应付金额,均为业务受理时点系统试算的结果,请您以业务生效后实际收、付费金额为准”,故其认为是所签的其中一退保金额为2620.15元不准确,该数额仅为试算金额,实际以甲公司打入其银行卡上的金额为准。另伊某某也致电甲公司客服,并提供与客服的通话录音,客服回复以伊某某银行卡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
对于伊某某当天申请,甲公司称当天审核通过,代付机构通联支付进行汇算的时候系统出现的问题,导致从甲公司的账户上扣划转账给伊某某的金额与甲公司提交给代付机构应付金额2620.15元不符。
本案中,伊某某于2021年4月10日向甲公司申请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并签订保全业务办理凭证。伊某某签字确认后的当天,甲公司委托的通联支付即支付伊某某5244.82元,比伊某某签字确认的退保金额多2624.67元;伊某某签字后的次日即2021年4月11日甲公司支付伊某某64611元,与伊某某签字确认的退保金额一致。故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多支付伊某某2624.67元。
一审法院判决,伊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甲公司不当得利2624.67元。二审中,伊某某提交其在2022年9月2日与甲公司客服人员之间的通话录音,证明不存在多退还的情形。
甲公司认为,客服人员告知伊某某退保的是现金价值及分红,保险公司测算系统中的金额应当是退还给伊某某的金额。本案是因第三方支付通联支付系统的错误导致多支付了2000余元,可以证明保险公司测算系统与伊某某签字退保的金额一致,即应当退还2620.15元。
二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查明,伊某某实际收取的退保金额5244.82元,其中包含多收取的2624.67元,一审法院判决伊某某构成不当得利,应予维持。最后二审法院对伊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通联支付是首批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公司之一,业务类型包括互联网支付、银行卡收单(全国)、预付卡发行(上海市、北京市、江苏省、广东省、山西省)、预付卡受理(全国)。
此前2019年4月,通联支付陕西分公司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对商户代付业务的真实背景、用途进行详细了解,代付业务客户与其经营业务不符的违法行为,被监管罚款。
去年12月,通联支付因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万元。时任通联支付相关负责人也被处罚。
一个月前,2024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对通联支付开具最新一张罚单,因其未按规定办理跨境电商购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大额交易报告两项违法事实,通联支付被罚6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