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高院公布了一起涉及信用卡套现的案子,两名被告通过银行办理商户收款码,虚构交易进行信用卡套现千万元,两人因犯非法经营罪均被判刑。
案情回顾
胡某是一家民宿的老板,在装修时与李某相识,很快成为无话不谈的好友。2019年底,在闲聊的过程中,李某告诉胡某自己有某银行办理的商户收款码,可以免手续费套现信用卡。
胡某正想着扩建民宿,但苦于资金不足,便尝试着通过扫李某的某银行商户收款码进行了信用卡支付,李某收到钱后把钱转给了胡某。以这种方式套现了几次后,李某怂恿胡某也去某银行申请一个收款码。
在李某的帮助下,胡某办理了“青山湖区某某炒鸡店”营业执照,在某银行申请了收款码,为自己及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并从中赚取100-500元/次的好处费。
经查明,李某使用其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的“青山湖区某某酒店”的营业执照,在某银行办理相应的账户并申请了收款码。后李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将该收款码提供给自己和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7日,该收款码实施资金结算22笔,共计人民币37734359.74元。
胡某使用其在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的“青山湖区某某炒鸡店”营业执照,在某银行办理了相应的账号并申请了收款码。后胡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将该收款码提供给自己和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14日,该收款码共实施资金结算21笔,共计人民币10481790.98元。
法院审理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胡某使用收款码,以虚构交易的非法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货币资金,违反了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上述案件中,套现方式不是传统的利用POS机“套现”,而是利用扫码支付方式将信用卡额度变现。
2024年1月9日,公安部公布了信用卡套现犯罪的新特征。信用卡套现犯罪已经呈现类似传销模式现象,涉案金额、参与人群、涉及地域均出现快速增长。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一是犯罪手段网络化。由传统线下POS机套现向线上APP、二维码、移动终端套现迁移,变现快捷隐蔽,犯罪成本低,可复制性强。
二是犯罪链条产业化。包括APP软件研发、项目运营、宣传推广、支付通道等多个环节,专业化、产业化特征日益明显。
三是犯罪组织规模化。出现类传销模式发展套现会员,涉案金额、参与人群、涉及地域均出现快速增长。
四是犯罪风险扩散化。套现与地下钱庄、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交织,助推其发展蔓延;套现过程中存在持卡人身份信息、信用卡号等关键信息泄露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