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起,高某某、李某、叶某某、陈某等人组成“跑分洗钱”团伙,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长期合作,为其转移犯罪资金。该“跑分洗钱”团伙通过孙某等人大量收购银行卡,通过黄某购入11台POS机,并在Telegram聊天群内告知上游诈骗分子可用于接收诈骗款的银行卡用户名、账号。诈骗资金进入上述银行卡账户后,该“跑分洗钱”团伙通过POS机刷卡消费的方式将诈骗资金转移到该POS机绑定的银行卡,再将该卡内资金转入林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内,由林某等人将资金兑换成泰达币后交给该团伙,该团伙再交给上游诈骗分子,从中获取资金流水12%-15%的提成,并按约定比例支付孙某、黄某等人费用。其中,高某某负责对接上游诈骗分子、收购POS机、银行卡;李某负责收购POS机、银行卡、转账;叶某某负责转账、泰达币交易;陈某负责泰达币交易、POS机刷卡;袁某某受招募负责POS机刷卡等。经查,该“跑分洗钱”团伙帮助其他犯罪团伙转移资金1.1亿余元,其中诈骗资金1281万余元,非法获利100万余元;林某等人帮助兑换泰达币1.1亿余元,非法获利400余万元;黄某提供11台POS机,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孙某等人共收买、提供60余张银行卡,非法获利10万余元。
【检察履职】
本案由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侦查阶段,诸暨市检察院提前介入,经分析研判,建议侦查机关注重收集聊天记录、资金流向等客观证据,查明该团伙勾结上游诈骗团伙,搭建被骗资金接收、转移通道,帮助上游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针对查找被害人难度大的问题,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发挥侦诉协作机制,运用大数据平台全面筛查,准确关联到全国范围内300余名被害人,最终认定该“跑分洗钱”团伙帮助上游诈骗分子转移资金达1281万余元。期间,检察机关继续深挖漏犯,通过梳理第三方交易平台电子数据、审讯同案犯等方式,追加起诉施某某等5名为犯罪提供帮助的倒卖银行卡、虚拟币人员。
2023年5月至12月,诸暨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高某某、李某、叶某某、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至二十三万元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孙某、黄某、林某、施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七万元至五千元不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提醒】
“跑分洗钱”团伙往往以蝇头小利为诱饵,招募人员通过银行卡转账、POS机刷卡、虚拟币交易等多种方式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团伙洗钱。广大人民群众要提升法律意识,莫要贪图小利,随意出租、出售银行卡,具有支付功能的资金账户、POS机,或者帮助虚拟币交易等,谨防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凶”,受到法律制裁,最终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