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支付行业的门槛越来越低,随之而来的是代理商的提货价也是越来越便宜。从以前的2000多一台买断,到现在的8.8元/台甚至0首付提货还有返现,而这也给不少想动歪心思的代理商有了可乘之机。比如低价采购来,然后“高价”倒卖给二手机贩子。近些年来,不少无良代理靠着这样的套路,骗了不少机器。
但机器毕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提货成本低,但未激活考核却不低,最终买单的都是上级代理商。并且据小编不完全统计,每年因为未激活考核没达标的机器高达25%,几乎都没有一家代理商能幸免,有些靠分润扣回来甚至需要七八十年,还反过来被下家爆料。
面对这种情况,绝大部分代理商只能认栽,毕竟双方之间很多都没有合同,也碍于本身支付行业处于半灰色地带不敢对簿公堂。但近日河南地区却有代理商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挽回了部分损失,也给各位代理商打了个样。
我们从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定书内容了解到:去年10月底,下级代理刘某(河南B公司)通过微信联系上级代理商河南A公司代理商XX通产品。双发签订了合同,付款18.8元*100台=1880元后,便提走了100台银盛通POS机,双方约定所有机器要在180天内激活,未激活的终端需要扣240元/台。
2022年1月,银盛通某工作人员发现二手POS机市场上出现整箱连号的该终端设备95台,对方叫价75元/台出货,后该设备被项目方回收后封存并告知河南A公司。后来河南A公司遂将下级代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全部机器,或者承担95台未激活考核扣款240元/台。
今年3月,法院经过第一次开庭,因为被告主体不对,驳回了河南A公司的请求。后上级代理商A公司二次起诉刘某签约公司河南B公司,近日得到了法院审理,并做出了如下的判决。
判决结果如下: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A公司95台 POS 机(若被告未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前返还涉案 95 台 POS 机,则折价赔偿原告75元*95台=7125 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