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 京0105刑初19号文显示,被告人刘某,案发前系北京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商务合作部团队负责人,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至2021年间,在位于本市朝阳区的北京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北京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内,利用担任商务合作部团队负责人,负责寻找、引荐支付通道渠道商,与渠道商谈判合作价格,监控渠道商业务质量,审核应结算费用等职务便利,为某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通过让其实际控制的北京某洪禾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签订虛假合作协议的方式,以代理服务费名义非法索取某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30337.76元。
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至2021年间,在北京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北京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内,利用商务合作部团队负责人,负责寻找、引荐支付通道渠道商,与渠道商谈判合作价格,监控渠道商业务质量,审核应结算费用等职务便利,为广州某网络支付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谋取利益,通过让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吉时某网络技术公司与广州某支付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作协议的方式,以代理服务费的名义非法索取广州某网络支付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38578.63元。
被告人刘某于2021年9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自愿缴纳赃款人 民币1563311.82元在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顾某、田某、付某、孟某、王某、卫某、牟某1、牟某2的证言,北京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系证明、情况说明、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相关协议等书证,相关银行交易记录、对账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手续,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缴纳赃款人民币5604.57元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