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决定书文号“津税二稽罚〔2024〕29号”显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下称“中汇支付”)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处以应补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共计2116376.18元。
中汇支付于2009年9月成立,2013年1月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最早的业务资质为互联网支付、银行卡收单(全国)。后因数据泄露等重大风险问题,中汇支付于2016年1月被注销互联网支付许可资质,并停止黑龙江、吉林、宁夏、甘肃、深圳、厦门等12个省(区、市)的银行卡收单业务。此外,在2023年1月的支付牌照续展中,因存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人民银行中止了对中汇支付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申请审查。